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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大学成人高等教育学生转学、转专业、转函授站(教学点)管理办法
2019-10-08 17:03     (点击: )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我校成人高等教育学生转学、转专业与转函授站(教学点)管理工作,根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令第41号)及《广西大学成人高等教育学生管理规定》(西大继教〔2018〕1号)等相关规定,结合我校成人高等教育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校成人高等教育在籍学生。

第二章 转学条件与办理办法

第三条  学生一般应当在被录取学校完成学业。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申请转学:

(一)因病无法继续在本校学习的;  

(二)因工作调动无法继续在本校学习的; 

(三)因学校培养条件改变等非学生本人原因需要转学的。

第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不得转学:

(一)入学未满一学期或者毕业前一年的;

(二)由低学历层次转为高学历层次的;

(三)无正当转学理由的。

第五条  学生申请转学按以下程序办理:

(一)申请转出我校的办理程序:

1.由学生本人提出书面申请,填写《广西壮族自治区成人高等教育学生转学审批表》并提供相关证明,其中:因工作调动的提供工作调动证明、因病的提供二级甲等以上医院的诊断说明等。同时,学生需提供《广西成人高校统一招生考试录取名单》复印件。

2.相关单位根据转学的有关规定,结合学生的实际情况,对学生提出的申请及材料进行审核,并在相关材料上签署意见后报继续教育学院。

3.继续教育学院对相关材料进行复审,经研究同意学生转学申请的,由继续教育学院在相关材料上签署意见并交拟转入学校,由拟转入学校负责审核转学条件及相关证明并签署意见,同意接收转入的办理转学手续。

(二)申请转入我校的办理程序:

1.提供转出学校审批的学生转学申请、转学审批表原件、转出学校招生部门出具并加盖公章的学生录取登记表以及相关证明材料。

2.继续教育学院对申请转入学生的转学条件及相关证明进行审核,经研究同意学生转学申请的,公示无异议后,办理转学手续。


第三章  转专业条件与办理办法

第六条  学生入学后,一般应在录取的专业学习,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申请转专业:

(一)对其他专业有兴趣和专长的;

(二)因工作需要等个人原因需要调整所学专业的; 

(三)学生复学或留级无原就读专业的;

(四)因学校专业调整无法继续在原录取专业学习的。

第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不得转专业:

(一)跨培养层次、跨考试科类的;

(二)学生在校学习期间已办理过转专业的。

第八条  申请转专业的时间原则上在新生入学后一个学期内办理,逾期不再受理。

第九条  学生申请转专业按以下程序办理:

由学生本人提出申请并提交相关材料,相关单位根据转专业的有关规定,结合学生的实际情况,对学生提出的申请及材料进行审核,并在相关材料上签署意见后报继续教育学院。

第四章 转函授站(教学点)条件与办理办法

第十条   学生入学后,一般应在原函授站(教学点)学习,因工作、生活地点变动等原因的,可以申请转函授站(教学点)。

第十一条  学生转函授站(教学点)按以下程序办理:

由学生本人向所在函授站(教学点)提出申请,经转出、转入函授站(教学点)签署意见后由转入函授站(教学点)报送继续教育学院审批。


第五章  其他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施,原颁布的有关文件与本办法规定不一致的,按本办法执行。本办法中未尽事项,按上级有关文件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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